2022-04-15
補充108/02/01代子公司Winvantage Corporation公告就其出售Ever Onward Corporation100%股權案,與買方及 買方之保證人進行仲裁之結果
序號 | 2 | 發言日期 | 111/04/15 | 發言時間 | 16:28:43 |
發言人 | 何台桹 | 發言人職稱 | 協理 | 發言人電話 | 02-22225131 |
主旨 |
補充108/02/01代子公司Winvantage Corporation公告 就其出售Ever Onward Corporation100%股權案,與買方及 買方之保證人進行仲裁之結果 |
||||
符合條款 | 第 51 款 | 事實發生日 | 111/04/15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1/04/15 2.公司名稱:Winvantage Corporation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本公司持有Winvantage Corporation股權84.18% 5.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Winvantage Corporation於107年1月16日經董事會 決議出售100%轉投資之Ever Onward Corporation及其100%轉投資之香 港中隆有限公司及上海中隆紙業有限公司股權予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轄下之全資子公司Sinobird Holding Limited及Hybest (BVI) Company Limited,並由萬科地產(香港)有限公司擔任買方的保證人。該交易業 已於107年第1季完成變更登記並認列處分利益。 二、上述股權交易已收取總價款80%計人民幣1,048,000千元,惟買方未 依據股份買賣協議支付第三期、第四期及找補款項,並於108年1月31日 連同其保證人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請,主張股份買賣協議應 屬無效及應被撤銷;Winvantage Corporation則提出買方及其保證人應 給付第三、四期款及利息之反請求。 三、仲裁庭於111年4月13日作出仲裁部分終局裁決,駁回申請人仲裁之 請求,並裁定買方及其保證人應承擔履行協議的連帶責任,有關價金、利 息及費用之確切數額,將進一步由雙方協商並報請仲裁庭核定。 6.因應措施:將依仲裁結果要求買方及其保證人儘速給付應付款項。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