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2 | 發言日期 | 106/12/13 | 發言時間 | 11:04:30 |
發言人 | 何台桹 | 發言人職稱 | 協理 | 發言人電話 | 02-22225131 |
主旨 |
澄清106/12/13經濟日報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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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款 | 第 49 款 | 事實發生日 | 106/12/13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06/12/13 2.公司名稱: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經濟日報A4版 6.報導內容: 正隆后里紙廠近兩年不斷傳出紙漿異味,經過台中市稽查事證確鑿, 台中市環保局昨(12日)宣布,依法裁罰4,761.8萬元,....... 7.發生緣由: (1)有關本公司被裁罰4,761.8萬元部份,係累積后里廠2015年至今所 有污染之罰金(包括空氣污染、水污染等),並非全為單一事件之罰金 ,針對同一事件之罰金達100萬元以上部份,本公司皆已依規對外發佈 重大訊息說明。(罰金104年部分約佔83%,105年部分約佔14%) (2)有關本公司允諾投入近6億元改善部份,本公司確已陸續投入改善 廢水系統、汽電鍋爐等主要異味來源的空污防制設備,因交易對象皆 非關係人,依規無須對外公告。 8.因應措施:發佈重大訊息說明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